2016年11月24日 点击人次: 1009
长师院发﹝2016﹞31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长江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各学术机构、机关各部门:
《长江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长江师范学院
2016年3月23日
长江师范学院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声誉,倡导毕业生诚信就业,保障学校毕业生就业机会平等,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我校决定加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在未取得毕业证之前的身份证明,在毕业生求职时,起到介绍信的作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的协议凭证,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向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上报就业计划,办理报到证。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均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制表,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发放、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
第四条 学校为每位毕业生提供一份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一式三份《就业协议书》,招生就业工作处委托教学院毕业年级辅导员发放、管理。辅导员须按招就处提供的《长江师范学院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签领登记表》编号发放,并由毕业生本人亲自签领。签领时,要求毕业生在《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上填写本人姓名。每份协议书一式三联,编号唯一,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联。毕业生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并须妥善保管,慎重签约。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发放时间为每年7月发放给下届毕业生。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管理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毕业生本人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经教学院对毕业生进行推荐评定,由教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毕业生一站式就业服务平台签长江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用章方可使用。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必须按要求全部填写,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将由毕业生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八条 学校为每位毕业生发放一份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若有污损,由毕业生本人交回污损原件,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补发签章。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
第九条 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均须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 《就业协议书》的换发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则上只能领取一次,不得换发。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换发、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所在教学院辅导员、党总支书记严格审查并签字盖章同意,招生就业工作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予换发一次。
1.因用人单位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关、停、并、转等)导致无法接收应届毕业生,并持有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代理人事关系的人才中心)证明的;
2.用人单位先提出违约要求(需附单位书面说明),毕业生认可并持有新单位录用证明的;
3.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地方调配部门)签署《就业协议书》,因个人正当理由申请另行就业,并持有原接收单位同意解除协议证明或解约函等和新单位录用证明的;
4.《就业协议书》不慎损坏,由毕业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交回损坏的原件,交由招生就业工作处换发签章。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遗失补办
《就业协议书》遗失原则上不再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本着对签约各方负责的态度,可予补发一次。凡《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手续,均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1.毕业生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换发、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如实写明遗失的详细经过和补办理由;
2.所在教学院严格审查并核实情况后,签署补办意见;
3.毕业生将书面申请表交招生就业工作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招就处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毕业生携本人有效证件及单位有效接收证明到毕业生一站式服务平台领取新的协议书。
5.以遗失等名目欺骗学校,手中持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就业协议书》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提前盖章
毕业生如因用人单位现场招聘、用人单位要求或其他原因提前盖章,毕业生应向招生就业工作处提交《长江师范学院就业协议书提前盖章申请表》(见附件2),所在教学院签署意见,并于申请10日内将签约《就业协议书》交至招生就业工作处。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使用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使用《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挪用、转借、涂改等行为,学校对签约协议书不予认可,不再为其换发、补办《就业协议书》,其违约违规责任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所签署《就业协议书》各交一份至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业一站式服务平台,毕业生本人留存一份,各教学院按规定时间将本学院数据文档统一交至毕业生一站式服务大厅登录。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工作处。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江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换发、遗失补办申请表
2.长江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提前盖章申请表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印发